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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创业板上市政策,四川省创业板上市政策文件

 2024-02-09 08:29:37  阅读 0

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四川省创业板上市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四川省创业板上市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2023创业板退市规定?目前,创业板退市的规定为:1.交易类指标连续120个交易日,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四川省创业板上市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四川省创业板上市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3创业板退市规定?

目前,创业板退市的规定为:

四川省创业板上市政策,四川省创业板上市政策文件

1.交易类指标

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二百万股;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五亿元;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少于400人。

2.财务类指标

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近一年净资产为负值;

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截至目前,2023年创业板退市的具体规定还未公布,因此无法明确回答。
但是,退市制度是市场运行的基础之一,是保护投资者、规范市场的关键,未来的创业板退市规定将更加完善和严格,以进一步提高市场风险防范能力和信任度。
同时,对于未来可能的退市风险,投资者应该更加注重风险管控,提高投资风险意识,选择风险可控、质量优良的企业进入市场。

创业板五个上市条件?

1、必须是依法设立并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有限公司。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3、公司两年盈利,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

4、发行前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在最近期间结束时,不存在未偿损失,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得少于3000万。

创业板的上市条件:

一是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二是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三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是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创业板的新规及交易规则?

1、对集合竞价阶段挂单: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挂单限价:无论涨跌幅多大,买入挂单不得超过买一的102%,卖出挂单不得低于卖一的98%

2、涨跌幅限制:创业板注册制新股上市首5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3、临时停牌制度:无涨跌幅限制下,当日盘中较开盘价首次上涨和下跌达到30%、60%,各停牌10分钟,复盘时间最晚为14:57;

4、新增证券标识:N代表首日上市、C代表第2-5个交易日、U代表未盈利,W表示同股不同权、V协议控制架构企业;

5、上龙虎榜条件:当日:涨幅偏离值达±15%前五;振幅30%前五;换手率30%前五;连续3个交易日:涨跌幅累计偏离值累计达±30%。

1、新上市企业五天后涨跌幅度调到20%,前五日则无限制;

2、盘中设置两档停牌指标;

3、盘后定价交易的实施;

4、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制度增加;

5、设置限价申报数量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数量不超过5万股;

6、对交易公开信息的披露指标进行调整;

7、两融交易制度进行了优化;

8、增加了股票的特殊标识。

创业板分拆上市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 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本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 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 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 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四川省创业板上市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四川省创业板上市政策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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