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专业与创业项目不符的原因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专业与创业项目不符的原因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大学生就业方向与专业不符是不是教育资源浪费?肯定的,假如一个人学的是机械制造专...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专业与创业项目不符的原因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专业与创业项目不符的原因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肯定的,假如一个人学的是机械制造专业,后因找不到专业工作到一个乡镇当公务员。他的专业和他实际的就业根本就是二码事,学非所用。早知如此,学这个机械制造专业干嘛?不是浪费生命和金钱吗?早点学文秘就完了嗎。国家培养一个人就是闹着玩吗?
楼主您好。
您说的这个问题,现在确实广泛存在。每年很大一部分的毕业生就业是,所学的专业与工作不符。
这确实是一种教育资源的浪费,我们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学子能够学为所用。但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不断有新的工作形式工作类型的出现,对于人才有不同的需求。在高中毕业报考的很火的专业,在毕业时可能就落后了。因此,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也是必要的。
个人认为,学校教会我们的不仅是课本上的知识,更是一种学习的能力。这种能力使得我们不管从事哪种工作,遇到什么新的知识,都能够最快的去学习它,懂得和应用它,这才是每一个工作岗位都需要的。
现在大学里面学的在社会上是很难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的,即使找到了也要从头学起,没有什么浪费不浪费的。
同时专业对不对口要看个人的发展,这个其实没有那么重要。大学只是一个你步入社会的踏板,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唯一的好处就是你不需要重新去了解他,而后期的学习,你还是需要花很大的努力才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体系完善的同时,就业岗位日趋多样,企业对毕业生的期望也从片面追求专业技能高向综合实力强发生转变。所谓教育资源的浪费指的是教育资源没有作用到学生身上,具体表现为投入的不均衡、师资浪费、教育资源闲置等,对于就业岗位与专业方向不一致,我们先要明确一下不一致的来源:比如医生、飞机员等职业,大都沿袭定向分配,而博士研究生一类的专才,也很少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所谓不一致其实是基于大学通识教育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绝非浪费。
大学教育早已不再是企业精尖岗位的专属摇篮,仅通过就业岗位与专业方向的非一致性不能得出教育资源浪费与否的结论。有道是先就业后择业,要在社会上立足,先要养活自己,才能考虑其他事情,而且,应届毕业生没有相应的工作经验,用人单位不会予以聘用,大学生可以一边做事,一边积累经验,时机到了,再跳槽,甚至创业。
首先说,专业与就业不符不是教育资源的浪费!
其次,社会是多彩的,每个人学的专业,都会有助于其从事的职业,只是影响有的隐性,有的显型。
再次,我们都知道,因为信息不对称的缘故,很多高中生在考大学的时候,对各个高校的专业是不了解,不熟悉的,很多时候都是亲戚朋友长辈建议,或者说了解的人工作不错,混的不赖,原来学什么专业的……只有极少数人会规划一下,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因教育体制的问题,没三五年都会流行一些所谓热门专业,但等毕业时候,专业早过时的,比比皆是;还有,就是部分高校盲目跟风设置一些专业,学生招来了,师资还没影呢,可想而知,专业课能好到哪里?
第四,大学教育不是培养职业人的,大学教育其实是培养一个具有知识和学历的心智模式趋于成熟的社会人,如何选择职业,需要社会及市场需求来引导;如前几年一建工程师挂靠挣钱多,很多人都考,但真正从本业的不多,就是为了迎合市场需求;会计证存在时,化工,电子,机械,文学,管理……各专业都去考会计证,但真正从事会计的又有多少……但至少市场需求,让许多人从单一专业知识人才向复合型知识人才的转变。
综上,专业与职业不符不是教育资源的浪费,其实更是形成复合人才的必然,当今,很多人,一生中可能会做几个职业,而不局限于一个职业。
你提到的问题是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效力的问题。简要解答如下:
1、发起人协议约束的是公司发起人,即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公司章程不仅约束发起人,而且对公司、后来股东、高管、董事、监事等均有约束力。
2、如果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不起冲突,则各自适用,各自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条款起冲突,则以公司章程为准。
以上,希望可以帮到你!
感谢邀请
创业协议与章程出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该问题没有明确的指向,一般碰到实际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创业协议系公司设立之前发起人的一个重要契约,代表了各发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受合同法调整。
其次,公司章程系有“小宪法”之称,是公司治理、运营对内对外的一个重要依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第三,当不一致时,就要看该情形时发生原因,影响到哪一方面的权利义务:
1.如果影响到公司以外的债权人,以公司章程为准,创业协议属于内部约定。
2.如果影响到公司自身利益,以公司章程为准,再处理结束之后,股东之间按照股东协议再行处理。
3.如果不涉及到其他,仅限发起人即股东利益,这时可以参照股东协议处理。
1. 此类冲突问题应在创业协议或出资协议中作出约定。
2.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则看签约时间。
3. 如果公司章程在先,则对内以创业协议为准,对外以公司章程为准。
4. 如果创业协议在先,则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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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专业与创业项目不符的原因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专业与创业项目不符的原因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