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一条规定:“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一条规定:“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0。
纳税人年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劳动年龄内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
专科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年份是指毕业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