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现有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经营场所安排等支持政策。在当地公共...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落实现有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经营场所安排等支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
可以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有组织的就业,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支持。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创业指导、跟踪辅导“一站式”服务。各地要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合作。
通过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需洽谈会、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
开设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重点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能,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加强招聘活动安保,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第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能够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招收见习高校毕业生。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扩大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
加强高职院校学生技能培训,推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大学毕业生需要,
提供专项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应积极配合。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于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在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时,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离校后未就业返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人事档案保管等服务,组织其参加就业实习、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促进就业。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其纳入当地失业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
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要大力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功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1月19日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