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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辽宁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文件)

 2024-01-18 03:29:35  阅读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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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作者:匿名来源:不详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8:02:11发布者:admi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2]19号、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辽宁省政府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作者:匿名来源:不详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8: 02: 11发布者:admi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2]19号、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

辽宁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辽宁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文件)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7月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号文件(辽政办发〔2003〕26号)。明确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

1.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号文件(辽政办〔2003〕12号)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除了定向、委托、地区联合办学、享受体制内补贴的毕业生外,

对其他高校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省内费、系统费、岗位抵押金等收费。

2.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凭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并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报考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

工商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注册登记,优先办理照片,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型私营企业的,实行试用期制度。其中,从事企业经营的,试用期一年;从事生产、科技的,试用期两年。颁发营业执照,并注明试用期内的经营期限,

免注册费、变更费和年检费。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对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持有《毕业证》,《自主创业证》,

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4.新设立的从事咨询(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产业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新设立的独立核算企业或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通信业的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工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事业和卫生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所得税可减免一年。

7.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在社区兴办公益的服务实体,实行减费、减税、贷款担保、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贷款担保政策

1.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2各级政府也可以单独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创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个体户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对合伙经营、组织创业的毕业生,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确定。

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

3.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认定书、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

所在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委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自主创业证》的证明,市级教育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

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提交给有贷款担保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核。商业银行批准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并及时发放贷款。

并在申请人《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

4.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控。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实现对被保险人支付风险的动态控制。建立反担保措施,被保险人申请风险保证贷款。

对提供抵押担保或抵押物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应建立被保险人的信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对于信用良好的贷款用户,在首笔贷款按期还款后,可以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承担。担保基金单位清偿90%的贷款损失,商业银行承担10%的贷款损失。

(3)财政补贴政策

1.对主动到辽西北等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就业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激励政策。在省内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可减免助学贷款余额的50%;到省内贫困村工作的,

学生贷款可以全额减免。减免的助学贷款由省、市、县财政负责偿还。对扎根上述地区的,可适当增加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

2.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西部志愿服务计划”。到西部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在辽西北及我省其他地区贫困县(镇)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满2年的志愿者,

给研究生每月8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志愿服务期满后,扎根上述地区者,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生活补助。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自2003年起,每人每月按100元发放岗位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各分担50%。对于确有困难的县,

省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离开农村中小学教学岗位的,不再发放岗位补贴。

(D)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

1 .毕业生回原籍半年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他们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组织他们到用人单位实习,用人单位要给他们一定的报酬。

对因病等原因6个月内不能劳动且无生活来源的,可持学校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这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2.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年限。就业期满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3.鼓励毕业生到非公单位工作。在非公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与在公单位工作的同等待遇。非公有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合法权益。

此外,为落实一些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辽宁省政府26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辽教发[2003]125号)。

规范了个体户的管理程序,制定了《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明确了《自主创业证》的分配对象、申请和分配程序、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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