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登记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有11条促...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登记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有11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指导意见。
通知要求,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核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登记管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
为现有渠道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通知说,对就业率低的高校长学制专业,暂停或减少招生;高校要允许学生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毕业后可参加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三至六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如果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可以,
报名参加社会急需的专业职业培训。上述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通知要求,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交流平台,加强信息发布管理。
半年以上未能就业,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入学前持学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对于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和社区可以组织他们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到用人单位当学徒,并给予一定报酬。对因病等原因短期不能劳动又无生活来源的,
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这项费用由地方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