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持编号《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有“个税政策”或附编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销售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房屋中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持编号《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有“个税政策”或附编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销售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如果它大于上述扣除限额,
应限制在上述扣除限额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第一条,
(1)毕业年度,在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申请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网上信息由其所在高校审核确认,并颁发相关证书。
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历、是否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标注为“已接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到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起征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作为当年及以后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二)毕业年度离校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确认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况及其享受的政策后,
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应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标注“个税政策”。